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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宁德市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2/03/31 20:10作者:佚名人气:

导读: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日前,宁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德市交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提出要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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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交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明确宁德市交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制度,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中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生活水平差距,促进农村发展振兴,进一步增强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民政办[2011]18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宁德市交城区农村地区》。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

深圳地铁规划线路图为2030年规划版_学业规划与职业规划_规划

1.加强村镇规划编制。乡、村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城乡规划的要求,及时编制乡镇规划,及时修订编制已久的各种乡(镇)、村规划,内容明显滞后,抓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综合利用。计划之间的联系。在修订城乡规划时,结合上级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区域。不得在禁建区建设农村村民房屋;限制建设区域内房屋危旧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者闲置宅基地改建或者新建房屋;适宜建设区域的村民可以改建或扩建或新建房屋。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房。

2.自然村村民住房规划指南。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不能独立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村民的需要,组织编制自然村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按照乡镇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结合“两违”综合治理规划,推进村庄整治,引导分散的自然村向镇、中心村集中,

(二)加强重点区域、地段的规划管控

1.加强对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施工控制区按照保护规划实施。

2.加强省市试点小城镇规划管控。省市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和主要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方案实施。

3.加强节水点规划和管控。属于江河、湖泊、河口、库区和水源保护区的,不得在其管护范围内开展新建、扩建活动。

4.加强文化保护区规划管控。对历史文化古迹、遗址、遗址和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在其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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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禁开发区规划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控制区域范围内,禁止在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1.优先在老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要坚持“一户一房”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在保证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农村村民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 、村内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村村民,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必须遵守“一户一房”的规定,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最大面积,即每户80平方米以下3人以上,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村民房屋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建造的,每户可增加土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3. 积极引导农村村民集中精力盖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①因国家或集体建设拆迁安置而导致的住宅建设集中;

②农村土地整治涉及村民新建房屋;

学业规划与职业规划_规划_深圳地铁规划线路图为2030年规划版

③灾后集中统一建设;

④ 实施效益工程与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

二、领域和活动

(一)强化管理区

按照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规划管控的原则,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区域分为:

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交城区辖8个乡镇,包括八都镇(不含纳入宁德市总体规划的村)、九都镇、霍通镇、赤溪镇、扬州中镇、虹口乡、石侯乡、湖北乡。(注:?不包括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的核心保护区;?不包括已纳入乡镇规划区的历史文化村落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域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村12个,包括:八都镇(4个)、南岗村、邯郸村、半山村,林洋头村;飞銮镇(8个)、兰口村、吴城村、联顺村、亭里村、沉阳村、新岩村、敖坪村、陈家洋村。

(二)规划管理事项

1.宁德市外郊城区蛟城区8个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规划区和农村村民住房的《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镇(乡)区。批准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上报规划部门。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范围内的12个行政村,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由该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村范围内符合市、乡、村规划、乡规划要求的12个行政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审批后管理,应当报规划部门。

3.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获批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①农村村民利用原宅基地建房;

②属于住宅小区的农村村民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③符合乡镇规划的散居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

4.《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步骤和程序,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三、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全国土地、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检查或交叉轮转检查制度,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早发现、制止和举报。 . 交城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擅自施工;未按照许可区域要求施工的,限期整改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送交城区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

(二)考核处罚。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履行职责、越权、不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限期批准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三)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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