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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版:《中华

日期:2022/04/27 12:57作者:佚名人气: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被修订,2019年修订版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

[已修订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19年修订版]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审查和注册。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成立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试与报名

第七条国家对注册建筑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硕士以上学历或类似专业工学博士学位,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2年以上;

(二)具有建筑学学士或类似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

(三)建筑学本科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或建筑学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经营7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年;

(五)不符合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有突出的设计成果,经国家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建筑学或类似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2年以上;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建筑设计技术或类似专业,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

注册结构师师报考条件_注册结构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_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

(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中专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

(四)具有建筑设计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7年以上;

(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按照国家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经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刑事处罚,自执行处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起不足5年;

(三)因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失误,被行政处罚或开除及以上,自处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起2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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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以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

(五)还有其他国务院规定不得登记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收到通知。

第十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师名单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物。教师证。

第十六条获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分别颁发并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等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除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经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因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失误,受到行政处罚或开除以上行政处罚;

(四)注册建筑师业务自行终止2年。

被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对撤销登记或者撤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收到取消注册或撤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被撤销登记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登记。

第三章练习

第20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测量与评估;

(四)指导和监督自己设计的项目的建设;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21条注册建筑师开展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开展业务时,建筑设计单位接受委托,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索赔。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名义开展业务,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跨度、跨度和高度的房屋和建筑物,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设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注册建筑师的同意;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征得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签署其负责的设计图纸;

(三)保守实践中已知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业务;

(五)不允许他人以我的名义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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