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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及解决办法(详细版)

日期:2022/04/03 19:00作者:佚名人气:

导读: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具备的文件或材料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文件或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建筑公司名称和建筑合同。

3、监督合同。

4、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地质资料的审查和批准。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担保函或银行证明及批准文件。

6、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或肇庆市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和《防白蚁合同》。

7、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

8、质量安全监督程序证书。

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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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农村发展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取得建设许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拆分为多个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免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如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则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城市或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地基本可以开工了,如需征用房屋,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确定施工企业。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未公开招标,或工程已拆包,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单位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核合格。

(六)有具体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专业性强的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一个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委托监理了。

(八)建设资金已落实。原则上,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为1年以上,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证明其在申请之日没有拖欠工程款,以及银行出具的资金充足证明,条件允许的可以开具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其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索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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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应当持加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公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上规定的证明文件本办法第四条。

(三)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发证。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建筑证,应当当场或者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支持后可以延长审批时间。文件齐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地点和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建设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建设,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自行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的建筑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办事机构和相关网站上公布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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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许可证后的条件变化、延期开工、暂停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分解后为逃避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1%。2%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发给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伪造、变造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罚款。

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依法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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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许可证未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自治区、直辖市。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设项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队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公布,经建设部令第91号修改。建设部于2001年7月4日同时废止。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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